机动车登记-注册登记


实施主体 枣庄市公安局薛城分局 承办机构
共同实施部门 办理情况公开范围 公开
法定时限 2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 即办
咨询电话 投诉电话
是否收费 收费 是否可以在线申报
受理地点、时间 受理地点: 枣庄市薛城区泰山中路52号车辆管理所大厅1楼4号9号窗口  受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12:00 下午13: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实施依据内容摘要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 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
2、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4月国务院令第405号,2017年10月修正)第四条:“机动车的登记,分为注册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抵押登记和注销登记”。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1、 费用名称:牌证工本费 收费依据:发改价格[2004]2831号 ;发改价格[2017]1186号 收费标准:汽车号牌(反光) 100元/副;摩托车号牌(反光) 35元/面;挂车号牌(反光) 50元/面 ;临时行驶车号牌(纸牌) 5元/张; 机动车登记证书工本费 10元/证 ; 机动车行驶证工本费 10元/证。

受理条件
1、初次申领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住所地的车辆管理所申请注册登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注册登记: (一)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 (二)机动车来历证明被涂改或者机动车来历证明记载的机动车所有人与身份证明不符的; (三)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与机动车不符的; (四)机动车未经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或者未经国家进口机动车主管部门许可进口的; (五)机动车的有关技术数据与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公告的数据不符的; (六)机动车的型号、发动机号码、车辆识别代号或者有关技术数据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 (七)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 (八)机动车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 (九)机动车属于被盗抢的; (十)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

申报材料 情形分类:
材料名称 材料形式 材料必要性 备注 获取渠道 示例样表 空白表格
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申请人自备 原件1份  必要 
购车发票等机动车来历证明 销售商提供 原件1份  必要 
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销售商提供 原件1份  必要 
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 中介机构或法定机构产生 原件1份  必要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中介机构或法定机构产生 原件1份  必要 
车船税纳税或者免税证明 中介机构或法定机构产生 原件1份  必要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注册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申请人自备 原件1份  必要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中介机构或法定机构产生 原件1份  必要  不属于经海关进口的机动车和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规定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办理流程
办事流程图